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丹阳市皇塘镇福兴装潢材料店诉被告常州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70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小额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9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时1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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