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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李君雷与原审被告肖卫斌、张月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8/10 18:47:36 浏览次数:242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卫斌: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李君雷与原审被告肖卫斌、张月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7544号民事调解书;二、原审被告肖卫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原告李君雷支付赔偿款26000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元,以上合计32000元。三、驳回原审原告李君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肖卫斌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肖卫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2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审被告肖卫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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