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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伟东与被告邵云祥、曹和生、赵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8/10 18:48:11 浏览次数:2871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2825号

赵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薛伟东与被告邵云祥、曹和生、赵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邵云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薛伟东返还借款本金180000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00000元,合计380000元。二、被告曹和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借款本金80000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和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云祥追偿。三、被告赵国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借款本金100000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国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云祥追偿。四、驳回原告薛伟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薛伟东负担300元,被告邵云祥、曹和生、赵国俊负担7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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