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睿:
原告孙奕诚与被告孙睿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孙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奕诚抚养费11000元;
二、被告孙睿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原告孙奕诚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原告孙奕诚抚养费1500元。具体给付办法: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上半年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下半年抚养费;三、驳回原告孙奕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孙睿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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