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金略:
上诉人宿鹏因与被上诉人张金略买卖合同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485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宿鹏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铝材料货款9800元。2、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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