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沈建国诉被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8/13 19:06:02 浏览次数:4455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3484号

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国诉被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刘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沈建国借款66700元,并以66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承担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刘志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被告刘志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