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青松(3204821976****7814):
本院受理原告姜水仙诉你、被告溧阳万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陈青松代方松柏偿还原告借款1494580元;2、溧阳万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金坛区人民法院法官丁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美华、朱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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