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魏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仲国庆诉被告魏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魏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仲国庆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魏国俊负担(该款原告仲国庆已经预交,被告魏国俊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仲国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