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熊道均:
本院受理原告周亚婷诉被告熊道均(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8****6032)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周亚婷与被告熊道均离婚。二、婚生女熊瑜涵随原告周亚婷共同生活,其抚养费由原告周亚婷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亚婷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六 年 七 月 五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