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3371号
孙成春:
关于徐志军与孙成春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徐志军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徐志军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准许徐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徐志军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37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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