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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鹏声与被告谈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1/8/18 18:01:46 浏览次数:355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2215号

谈春祥:

    本案受理原告龚鹏声与被告谈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2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鹏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龚鹏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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