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2215号
谈春祥:
本案受理原告龚鹏声与被告谈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2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鹏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龚鹏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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