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798号
于小锁:
本案受理原告闵菜风与被告于小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洮西双阳村5队(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号:2081005字第008号)的房屋归原告闵菜风所有;二、被告于小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闵菜风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闵菜风名下,变更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闵菜风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于小锁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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