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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长庚诉被告史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7/5 15:29:48 浏览次数:7634

  

(2016)苏0482民初2127号

史益康:

  本院受理原告邓长庚诉被告史益康(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69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史益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金坛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卢云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美华、朱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七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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