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向学贵诉被告杨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95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万元整,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直至本金付清为止。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50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1月23日下午2时整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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