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唐娟:
原告盛志红与被告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6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盛志红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盛志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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