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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小亮诉被告肖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8/27 18:08:42 浏览次数:280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川:

    原告陈小亮诉被告肖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陈小亮与被告肖川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的《红木家具私人定制合同》。二、被告肖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小亮返还货款6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0元,合计人民币93000元。三、驳回原告陈小亮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0元,由原告陈小亮负担2444元,被告肖川负担19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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