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伟:
原告金坛区薛埠新汇通建材店诉被告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2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坛区薛埠新汇通建材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实际交纳25元),由原告金坛区薛埠新汇通建材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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