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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红军诉被告谢金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8/27 18:10:39 浏览次数:477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金庚:

    原告陈红军诉被告谢金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谢金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红军承揽报酬人民币6060元及该款产生的利息(利息以60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谢金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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