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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毅俊诉被告冯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8/27 18:13:10 浏览次数:306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2299号

冯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毅俊诉被告冯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冯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毅俊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2683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元,由被告冯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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