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彭夕忠:
原告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杜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彭夕忠、彭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杜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6000000元,并支付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彭夕忠、彭成对上述被告常州杜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各承担1/3的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常州杜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常州杜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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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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