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4354号
蓝珀服饰(常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东升与被告唐圆、蓝珀服饰(常州)有限公司(简称蓝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唐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东升支付欠款人民币16900元,并承担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被告唐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东升支付律师费代理费6000元。三、被告蓝珀服饰(常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圆上述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7元、保全费270元,由被告唐圆、蓝珀服饰(常州)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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