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汤留祥:
原告金坛区华城天旻钢管出租站与被告汤留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汤留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华城天旻钢管出租站租金及损失赔偿款320000元;二、驳回原告金坛区华城天旻钢管出租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由被告汤留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