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5993号
王志军: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5993号原告邓金与被告王志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金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164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王志军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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