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执异106号
王斌、乔秀珍、邢长春:
本院在执行常州市金坛区日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斌(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1250130)、乔秀珍(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3063804)、邢长春(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03030136)、纪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颖芝、杨兆俊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中止对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西下坵131号不动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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