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樊振东:
本院受理原告柯希竹诉被告樊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732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9000元,并承担自约定还款之日(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有费;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7000元,并承担自约定还款之日(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有费;3、判令被告支付第一次上诉费97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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