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爱忠、张小琴:
本院受理原告邹志军与被告刘爱忠、张小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刘爱忠、张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邹志军支付欠款本息296000元,并以29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承担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6元,由被告刘爱忠、张小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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