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2764号
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海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海蓝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9308元、逾期付款损失2690元,并继续承担以5930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常州海蓝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72元、保全费669元,合计2041元,由被告常州天马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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