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1035号
史福美:
本院受理的(2021)苏0413民初1035号原告杨月凤与被告史福美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月凤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月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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