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留中:
原告常州金坛金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留中、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留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金坛金江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9704.7元,并以19704.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970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杨留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由被告杨留中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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