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洪柱:
本院受理原告陈粉平诉被告李洪柱、田卫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157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第一法庭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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