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明强、江苏诚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峰:
原告沈洪胜诉被告张明强、江苏诚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个人)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江苏诚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沈洪胜劳务工资款12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江苏诚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峰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0元。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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